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

**县广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7民初405号 原告:**县广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银城街道办事处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42号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城区南城街102号楼1楼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县广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县广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县广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 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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