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7民初405号
原告:**县广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银城街道办事处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42号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城区南城街102号楼1楼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县广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县广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县广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 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