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省祥生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执保953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省祥生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MA3TMW8G8H,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08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7MA3WPU1L80,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城区南城街102号1楼东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64076238H,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42号6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省祥生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鲁1503民初31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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