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6民初10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湖南路66号体育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42号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695号。
法定代表人:罗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民政府,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7元,由***负担。
审判员 路 坦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