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财保658号 申请人:***,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4701号,现申请人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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