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1902号
申请人:***,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42号6楼6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北馆陶镇学府家园一号楼临街门市楼。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6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