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1902号 申请人:***,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42号6楼6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易成建设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北馆陶镇学府家园一号楼临街门市楼。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6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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