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执1615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309国道与山水路交叉口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5353084XU。
法定代表人:李金中,经理。
被执行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565200210M。
法定代表人:李国欣,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05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62×××66〉。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文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胥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