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农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5民初2947号

原告:潍坊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309国道与山水路交叉口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5353084XU。

法定代表人李金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明,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

被告:潍坊农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鸢飞社区福寿东街与蓉花路交叉口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P0BYD8R。

法定代表人:王得玉,经理。

被告:***,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农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潍坊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春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