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5民初3648号

原告:***,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虎,昌乐亿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309国道与山水路交叉口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5353084XU。

法定代表人李金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明,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

被告:山东**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309国道与山水路交叉口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LYMAMOP。

法定代表人:牟子勇,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潍坊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春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