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5执保1001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2年9月28日出生,住昌乐县。
被申请人:潍坊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309国道与山水路交叉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金忠,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万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该案情况紧急,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明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臧同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