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21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张五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南环路(谷山美郡南门对面变压器附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莘县广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张寨镇驻地(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张五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莘县广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1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莘县广源建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阳谷县张五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022044元、违约金159103.19元及逾期利息,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0万元,被告应向原告阳谷县张五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现金881147.1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息标准计算);二、被告莘县广源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阳谷县张五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阳谷县张五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申请人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终结对阳谷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1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1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