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广源建筑有限公司

阳谷狮子楼学校、莘县广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民初1445号
原告:阳谷狮子楼学校,住所地阳谷县狮子楼北路纬四路与冉子街东北处。
法定代表人:马敬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和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吉,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广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狮子楼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墨庆,总经理。
原告阳谷狮子楼学校与被告莘县广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阳谷狮子楼学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阳谷狮子楼学校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波
书 记 员 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