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民保字第13610号
申请人北京闪图创意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血清路静淑东里10号院8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施松新,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爱博阳光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开发区鑫盛街321号。
法定代表人孙雷,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爱博阳光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在北京农商行亚运村支行账号(xx)内38万元进行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爱博阳光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在北京农商行亚运村支行账号(xx)内三十八万元进行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张伟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