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河南宇靖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6406号
原告: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场街69号。
法定代表人:李**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迎亚,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宇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东、宏图街北1幢10层1007号。
法定代表人:姬天瑞,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宇靖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914元,减半收取计38,457元,由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思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