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河南豫储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8831号
原告: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场街69号。
法定代表人:李**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伟,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河南豫储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中段东侧(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晚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储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7771987.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65119192021004683)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771987.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红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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