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河南豫储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8831号之二
原告: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场街69号。
法定代表人:李**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伟,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河南豫储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中段东侧(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晚东。
原告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储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豫0191民初18831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1年7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解除本案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7771987.9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刘红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