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8831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场街69号。
法定代表人:李**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伟,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河南豫储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中段东侧(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晚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储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04元,减半收取计33102元,由原告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红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