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4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五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重复计算已付工程款,致使申请人被无故重复扣除91,554元,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确有错误,请依法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
邯郸五建提交意见认为,邯郸中院(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并没有重复扣除***的工程款,相反是***的支款被遗漏,依法应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依据原审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及再审申请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依法对一审中未予认定的再审申请人所支取的款项予以认定,属于认定事实清楚,再审申请人主张二审重复计算证据不足。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