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通达租赁站、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2011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通达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东站路东站停车场。
经营者:远丙方,男,1974年1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霞,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炎钢,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薛利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通达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2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9,631.53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49,631.5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7日、2022年4月11日、2022年4月22日、2022年5月12日、2022年6月6日、2022年6月24日、2022年7月14日、2022年7月19日、2022年9月7日、2022年9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可处置保险,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账户期限为一年,分别于2023年9月18日、2023年9月28日到期。
3.根据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号车辆,本院已于2022年9月28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于2024年9月27日到期,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本案无法处置。
4.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十二师、河北省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5.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予以发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秦立芬
审判员  杨延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路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