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4执恢129号
申请执行人:新市区东站路宏巨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站路787号2-1号。
经营者:***。
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光明北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市区东站路宏巨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2月0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304894.65元(含执行费4473.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