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2847号
原告: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0608629E),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五纬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舟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922954978),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25号5-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原告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舟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3元,由原告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鑫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姜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