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舟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舟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坤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2民初120号
原告:重庆云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25号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922954978。
法定代表人:陈家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峰,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系重庆云舟电梯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林,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坤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72号1号楼第2层左侧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KYUJ6R。
法定代表人:田仁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云舟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舟公司)与被告重庆坤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峰、张宏林,被告坤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整改评估价款612139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质量检测费2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整改评估费612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的分公司重庆云舟电梯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以下简称云舟涪陵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和同年11月12日签订《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4份,由被告承建涪陵区相关小区4台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井道(包括土建、钢结构安装)分包工程。被告在施工过程中,购进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更换设计材料,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仅验收农机公司职工宿舍、金鹏大厦、物资小区3台电梯的土建、钢结构工程,并告知存在的瑕疵。电梯安装后,业主即擅自使用,纷纷提出质量异议。原告多次通知被告整改无结果。2020年11月19日,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质检中心)出具《检测报告》载明,6台增设电梯土建、钢结构均为不合格工程。2020年12月7日,重庆市路道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道评估公司)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载明,6台增设电梯整改费用为894678元,其中4台电梯的整改费用为612139元,检测费为2000元,评估费为6120元。区检察院职工宿舍2台电梯系田仁均实际施工,原告将另案起诉。望判如所请,维护合法权益。
坤定公司辩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整改评估价款612139元,无法律依据。案涉4台电梯已验收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书,足以证明案涉工程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质量合格。被告按原告要求进行施工,并不存在偷工减料等行为,且被告一直愿意履行应承担的维修保证责任,并两次主动提出履行,原告拒不配合至今未维保。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云舟公司提供以下证据佐证:营业执照、企业工商登记信息、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施工设计图、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瑕疵照片、业主反映质量问题的微信截图、电梯加装工程土建整改函、通知整改微信截图、工程联系单(函)、电梯井道及附属工程整改方案、民事判决书、检测报告、增设电梯工程6个项目的检测情况说明、价格评估结论书、增设电梯工程整改报价、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民事审判笔录。上述证据经坤定公司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坤定公司提供以下证据佐证:照片、视频光盘、往来函件。上述证据经云舟公司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就本案事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云舟涪陵公司系云舟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为隶属企业法人承接其资质范围内的业务。2019年6月30日和同年11月12日,云舟涪陵公司与坤定公司分别签订4份《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约定,由坤定公司安装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4栋、涪陵区松翠路38号B幢1单元、涪陵区望州路1号金鹏大厦B单元和涪陵区北斗路14号1幢老旧住宅增设4台电梯的井道及底坑(包括钢结构、底坑、廊道、开门洞及恢复等),价款分别为16万元、24万元、22.2万元和27万元;钢结构竣工后,坤定公司通知云舟涪陵公司在1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部分由坤定公司在3日内整改合格;坤定公司负责对验收不合格部分进行整改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及违约责任,钢结构外挂井道以电梯验收合格为最终合格。2020年8月3日,云舟涪陵公司与坤定公司对涪陵区松翠路38号B幢1单元、涪陵区望州路1号金鹏大厦B单元和涪陵区北斗路14号1幢的3台增设电梯工程项目(电梯井道分包项目)进行验收,均存在整改项目。云舟涪陵公司多次函告坤定公司整改无结果。2020年11月19日,涪陵质检中心出具《检测报告》载明,涪陵区松翠路38号B幢1单元、涪陵区望州路1号金鹏大厦B单元、涪陵区北斗路14号1幢、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4栋、涪陵区黎明路69号3栋2单元和涪陵区黎明路73号3栋1单元6台增设电梯的电梯井混凝土强度不达标,钢结构所检焊缝需进行返修处理,云舟涪陵公司支付质量检测费3000元。2020年12月7日,路道评估公司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载明,涪陵区松翠路38号B幢1单元、涪陵区望州路1号金鹏大厦B单元、涪陵区北斗路14号1幢和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4栋4台增设电梯整改恢复费用分别为181813.40元、156788.60元、157909.80元和115626.80元,共计612138.60元,云舟涪陵公司支付整改评估费8945元。云舟公司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云舟涪陵公司与坤定公司签订的《钢结构电梯井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云舟涪陵公司系云舟公司的分公司,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云舟公司承担。坤定公司安装的涪陵区松翠路38号B幢1单元、涪陵区望州路1号金鹏大厦B单元、涪陵区北斗路14号1幢和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4栋增设4台电梯的井道及底坑分包工程项目完工后,经涪陵质检中心检测,上述4台增设电梯的电梯井混凝土强度不达标,钢结构所检焊缝需进行返修处理,路道评估公司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载明,上述4台增设电梯整改恢复费用共计612138.60元,且坤定公司至今未返工整改,故本院确认坤定公司支付云舟公司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整改评估价款612138.60元。云舟公司主张坤定公司支付质量检测费2000元和整改评估费6120元,而云舟涪陵公司实际支付6台增设电梯质量检测费3000元和整改评估费8945元,因收费单位未分别出具发票,按每台增设电梯均摊计算质量检测费,本案的质量检测费为2000元,按每台增设电梯整改恢复费用的1%计算整改评估费,本案的整改评估费为6121.38元,现云舟公司在本案中仅主张整改评估费6120元,系对其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认坤定公司应支付云舟公司垫付的质量检测费2000元和整改评估费6120元。坤定公司抗辩案涉4台电梯已验收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书,足以证明案涉工程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质量合格,电梯已验收合格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与坤定公司安装的电梯井混凝土强度不达标,钢结构所检焊缝需进行返修处理系不同标的物,电梯验收合格不等同于安装的电梯井、钢结构符合质量标准,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坤定公司抗辩其一直愿意履行应承担的维修保证责任,因坤定公司安装的电梯井混凝土强度不达标,钢结构所检焊缝需进行返修处理,其履行的维修保证责任不能达到整改恢复的目的,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云舟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坤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重庆云舟电梯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整改评估价款612138.60元;
二、重庆坤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重庆云舟电梯有限公司垫付的质量检测费2000元和整改评估费6120元;
三、驳回重庆云舟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4元,减半收取5002元,由重庆坤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兴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钟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