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701民初5503号
原告:重庆云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25号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922954978。
法定代表人:陈家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煦锋,重庆恩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运鹏,重庆恩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匀经济开发区城市投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大坪镇城投大楼三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0827688806。
法定代表人:李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元军,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第三人:李珺,男,汉族,1982年11月9日生,住贵州省瓮安县。
原告重庆云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匀经济开发区城市投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云舟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舟电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煦锋、被告都匀经济开发区城市投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市投资物业管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元军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李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舟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维护费2641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26412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达成并签订了下列合同:一、《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YZWB180329)维护保养费用为76800元;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YZWB180513)维护保养费用为28800元;三、《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YZWB20180729)维护保养费用为28080元;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YZWB20180913)维护保养费用为8640元;五、《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YZWB20181020)维护保养费用为46800元;六、《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YZWB20181107)维护保养费用为95040元。后因原《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YZWB20180729)即将到期,原、被告重新签订《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镇幸福村匀东小区住房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因原《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YZWB20181020)即将到期,原、被告重新签订了《2014年都匀经济开发区大坪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6-10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2020年7月29日,原、被告经协商后达成并签订《终止协议》,该协议约定终止双方于2019年8月24日签订的《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镇幸福村匀东小区住房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以及于2019年9月9日签订的《2014年都匀经济开发区大坪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6-10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2020年7月29日双方制作费用汇总表一份,经双方对账确认金额为264120元。迄今,原告屡次催收,被告均未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城市投资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公司没有关于电梯维护材料,只有李珺清楚,他也已经离职,但是法定代表人没有变更。原告提供的六份合同,真实性无法确认,履行和质量无法考量,公司无法核实真实的数据和具体金额。
第三人李珺述称,认可未付款项为264120元,但原告在合同期对所维保的电梯,维保质量相对较差,被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时发现,该公司维保人员伪造城投物业公司电梯管理人员在电梯维保记录上签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间达成并签订了六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编号分别为YZWB180329、YZWB180513、ZWB20180729、YZWB20180913、ZWB20181020、YZWB20181107)。后因部分原合同即将到期,原、被告重新签订了新合同《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镇幸福村匀东小区住房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SW-DT-20190825-20200824)、《2014年都匀经济开发区大坪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6-10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SW-DT-20191024-20201023)。2020年7月29日,原、被告经协商后达成并签订《终止协议》,该协议约定终止双方于2019年8月24日签订的《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镇幸福村匀东小区住房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以及于2019年9月9日签订的《2014年都匀经济开发区大坪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6-10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同日,经双方对账确认金额为264120元,并制作费用汇总表一份。此后,原告屡次催收,被告均未付款,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云舟电梯公司与被告城市投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六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以及后来重新签订的合同均体现了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2020年7月29日,原、被告签订《终止协议》,终止双方于2019年8月24日签订的《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镇幸福村匀东小区住房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以及于2019年9月9日签订的《2014年都匀经济开发区大坪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6-10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电梯维护保费用26412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故原告的诉请支付电梯维修费26412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终止协议》,并结算后,并未约定被告给付期限,故被告应从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2020年9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641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都匀经济开发区城市投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云舟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护费264120元;
二、被告都匀经济开发区城市投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云舟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利息以26412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1日起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云舟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1.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30.9元,由被告都匀经济开发区城市投资物业管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胡光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陆龙雨
书 记 员 陆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