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舟电梯有限公司

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云舟电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黔0603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铜仁市万山区双创产业园5栋2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25号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舟电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万市监罚字[2016]7号《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理查明,被申请执行人***舟电梯有限公司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舟电梯有限公司在对铜仁市万山区人民医院使用三台乘客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过程中,存在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未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未及时抵达电梯故障现场实施救援、及时对电梯发生故障灯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维护保养人员无有效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从事电梯维修活动、维修记录未经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等行为,属于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四)》之规定。为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万市监罚字[2016]7号《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2016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万市监罚字[2016]7号《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30000.00)。该征收决定于当日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万市监罚字[2016]7号《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款及罚款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万市监罚字[2016]7号《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舟电梯有限公司在对铜仁市万山区人民医院使用三台乘客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过程中,存在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未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未及时抵达电梯故障现场实施救援、及时对电梯发生故障灯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维护保养人员无有效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从事电梯维修活动、维修记录未经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等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万市监罚字[2016]7号《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及罚款30000.00元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田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