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元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元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22民初2941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善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18376。
被告:***,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河南省元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科路38号2号楼1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0722295K。
法定代表人:**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雪,女,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元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元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