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元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元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商业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1654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元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科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0722295K。
法定代表人艾元贵,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市商业地产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西南角郑州建材大世界东建材环****办公区**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357836。
法定代表人宋建设,总经理。
河南省元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郑州市商业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2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解除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巴黎时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7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二、被告郑州市商业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元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3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7月24日开始,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2011年1月28日,从2011年1月29日开始,以1,934,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已支付的403万元利息予以扣除,该利息顺延计至该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郑州市商业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元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60万元。被执行人郑州市商业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省元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申请人同意暂不采取强制措施。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春尧
审判员  董 争
审判员  刘宇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