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初283号
原告:邯郸市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岳书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峰,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耀,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承德围场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东南街健康街**
法定代表人:郭贵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立晴,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管理人
组长:何培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俊,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承德围场风电有限公司、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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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邯郸市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408元,减半收取计43204元,由原告邯郸市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德利
审判员 李 莉
审判员 薛金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默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