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民初229号
原告: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83474367X,住所地威海高技区火炬路西、天津路南。
法定发表人:都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坤,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62078648J,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岳书强。
原告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46元,减半收取计64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传佳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付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