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执保143号
申请人: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都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邯郸市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书强。
原告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1)鲁1091民初229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95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云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姚雪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