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2368号
申请人:***,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爱军,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申请人:邯郸市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岳书强。
被申请人:威海市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龙。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邯郸市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宫伟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