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民初424号
申请人:济宁市文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闽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邯郸市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济宁市文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市闽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闽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数额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