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82执3612号
申请执行人周喜树,男,196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宜兴市张渚润泽水利工程队,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迎春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01936822T。
投资人:**和。
被执行人**和,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周喜树与宜兴市张渚润泽水利工程队(以下简称润泽工程队)、吴国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4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润泽工程队、吴国和结欠周喜树货款655900元,该款润泽工程队、**和于2017年7月30日之前支付20万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8年8月30日之前付355900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二、如果润泽工程队、吴国和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周喜树有权就655900元未付部分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180元,由润泽工程队、吴国和负担。因润泽工程队、吴国和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喜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润泽工程队、吴国和的工商登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和名下有位于宜兴市****、××号房××处,该房产中国银行宜兴支行设定有抵押,本案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和名下有车牌号码为*******(初始登记日期为2006年3月29日)***及*******(初始登记日期为2010年9月28日)凯迪拉克轿车两辆,上述车辆均被另案查封。2017年8月25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和银行存款42685元,在扣除本案执行费后,本院已将40000元执行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除此无记录。后申请执行人周喜树与被执行人润泽工程队、吴国和达成执行和解。该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润泽工程队、**和应在2017年10月27之前付款10万元,余款自2017年11月份开始在每月的月底前付款10万元,直至款项付清为止。鉴此,申请执行人周喜树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40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52108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润泽工程队、吴国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吴国和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喜树与被执行人润泽工程队、吴国和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若被执行人润泽工程队、吴国和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周喜树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自被执行人润泽工程队、吴国和未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4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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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周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花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