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9民初2408号
原告常熟市***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生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增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亚,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月梅,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2351号9幢304室。
法定代表人李善荣,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8元,由原告常熟市***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国全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韦舒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