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景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205民初80号 原告:江苏**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33743530A,住所地苏州市龙兴桥33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WU8YW19,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玺悦雅苑55-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910887812,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勤丰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景公司)、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明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溧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退还原告安全保证金100000元;2、判决二被告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迟延返还期间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明景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明景公司将位于无锡市锡山区××号××层××段专业发包给其。溧阳公司为该项目的总包方。合同签订后,其按照明景公司的要求向溧阳公司账户支付安全保证金10万元。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二被告未返还上述款项。 被告明景公司辩称,原告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无法律依据,其未实际占用资金,要求支付利息违反公平原则。 被告溧阳公司辩称,其欠款原告10万元是事实,但其也是受到恒大经济危机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原告方进行调解。其同意归还10万元保证金,利息希望予以免除。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明景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明景公司将无锡东亭XDG-2016-26号地块项目公共区域及高层批量精装修工程一标段发包给**公司,合同含税总价为22894829.84元等。明景公司在上述工程的招标文件中载明:“中标单位需向总承包单位提供安全保证押金,金额为分包合同金额的1%,最高上限为10万,该笔押金在甲方的监管下收取,中标单位项目竣工后如未发生安全质量等事故,该笔押金全额无息返还给中标单位。” 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即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溧阳公司转账支付安全保证金10万元。2021年8月10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2年5月,**公司向溧阳公司、明景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返还案涉10万元保证金。明景公司、溧阳公司均未返还。 审理中,明景公司**,要求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支付保证金系其惯常流程。明景公司与溧阳公司均表示,其二公司之间对于案涉保证金处理没有约定。 以上事实,有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银行流水、竣工验收表、律师函、邮寄凭证、庭审笔录及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公司按照明景公司指示,将10万元安全保证金付至溧阳公司账户。现工程已经于2021年8月10日通过竣工验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公司有权要求返还上述工程保证金。溧阳公司作为上述工程保证金的保管方,同意返还该款,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逾期还款利息标准,双方虽无合同约定,但却系**公司实际损失,溧阳公司应当予以支付。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原告**公司主张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明景公司辩称,其未实际占有使用该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明景公司与**公司系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公司按照明景公司指示付款,系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双方在合同中亦未明确该款的还款主体,故根据合同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明景公司作为指示付款的合同相对方,有义务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向**公司支付该款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综上,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归还安全保证金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其二者之间的责任分担系其内部关系,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景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江苏**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安全保证金10万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景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