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9074号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魁,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申请人: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33743530A,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松陵镇交通路2351号9幢3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孙魁、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魁、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孙魁、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