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金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执33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33743530A,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门市金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PCTWT7H,地址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门市金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684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海门市金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47014.58元及利息,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11140元,保全费5000元;并确认申请人就其为南通市海门区××园上悦城项目××#、××#、××#楼施工或拍卖的价款在2147014.5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18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2年9月2日、2023年1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被多个案件冻结,本案系轮候冻结。 2.**被执行人有位于南通市××区××街道××室、××室的不动产,并依法予以了查封;后案外人分别提出异议,经审查,案外人异议成立,本院依法解除了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措施。 3.被执行人委***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报告有车位可供处置。本院依法对其申报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车位。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 1.向本案涉案项目的销售调查,除未销售的车位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辅助余额表,**被执行人无盈余,但余款流向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同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海门市瑞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向上述三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 四、案外人南通迈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通龙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车位系其所有。现该执行异议已移送尚在审查中。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控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案外人对预查封的大部分车位提出了执行异议,考虑到处置车位的购买人群的局限性小、车位的选择性大,综合本案的标的,待案外人异议审查或诉讼结束,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故本案应予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2)苏0684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平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 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