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民初2610号
原告:苏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路27号金沙国际B-5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苏州市姑苏区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龙兴桥33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苏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樊 蓉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