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民初2610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路27号金沙国际B-5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苏州市姑苏区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龙兴桥33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申请人苏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2022)苏0508财保2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樊 蓉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