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嘉建设(苏州)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02执1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龙兴桥33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3374353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城嘉建设(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2888号渭塘东方时代商业广场1幢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23731835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祈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街道双银国际金融城122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Q3RKH9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嘉建设(苏州)有限公司、***祈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02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康隆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城嘉建设(苏州)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974776.9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9日起,以696776.9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祈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城嘉建设(苏州)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有少量余额,但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具备执行条件;部分银行账户有部分余额,因另案已被冻结,本案已办理轮候冻结,现无权进行司法划拨;被执行人***祈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少量余额,因另案已被冻结,本案已办理轮候冻结,现无权进行司法划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向其直接合计还款650000元。 2023年3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2023年9月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02执13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犇 审判员** 审判员应佳志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