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世兰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汇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成都市世兰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异16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成都汇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机场路近都段**********。

法定代表人:杨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阳,四川部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世兰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寿安乡青春村**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第三人:***,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汇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美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世兰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汇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汇美公司称,申请追加***和***为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流法院”)(2020)川0116执83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汇美公司于世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流法院已作出(2019)川0116民初6635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案号为(2020)川0116执832号。现世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的债务。***、***为世兰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分别为600万元和400万元。但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显示目前为止,***、***实缴出资额共计20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以上股东均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本院执行案件(2020)川0116执832号的执行依据为(2019)川0116民初663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的主文内容为:一、世兰公司尚欠汇美公司249,743元。世兰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前向汇美公司支付贷款50,000元,于2019年10月15日前支付贷款50,000元,剩余货款149,743元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完毕,并从2019年8月15日起,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至全部货款实际付清时止,利息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完毕。如果世兰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应当向汇美公司按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从2016年8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2,572元,由世兰公司负担,此款已由汇美公司垫付,世兰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前支付汇美公司。执行中,本院查询世兰公司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反馈信息未显示有相关财产。

另查明,世兰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万元,后申请增加注册资本190万元,由股东宋世良于2007年8月10日前以货币、实物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收资本200万元。之后世兰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800万元,由股东宋世良认缴640万元,股东***认缴160万元,认缴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2017年7月6日宋世良将股权600万元转让给***、200万元转让给***。

以上事实有(2019)川0116民初6635号民事调解书、财产查询反馈总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在执行(2020)川0116执832号一案中,查明世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世兰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已届满,在本案审查中没有证据显示***已实缴出资,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本案汇美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予以支持。汇美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该追加申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本院(2020)川0116执832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驳回成都汇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本院(2020)川0116执832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周华斌

审 判 员 李 虹

审 判 员 李建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沈红杏

书 记 员 苏翠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