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世兰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睿技达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执异3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贵州睿技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嘉怡小区7号楼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HN5KW18。
法定代表人:卢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洪,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深圳巷子里商业科技有限公司,住
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5号海岸大厦东座1403A-2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CNWON。
法定代表人:林启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满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成都市世兰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青春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97831193Y。
法定代表人:宋晓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世良,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系宋晓燕之父。
被执行人:贵州巷子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仁文村王家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GYFRC92。
法定代表人:刘刚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贵州睿技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巷子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巷子里商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睿技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深圳巷子里商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世兰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7日,本院对贵州睿技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贵州巷子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巷子里商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黔0382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贵州巷子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巷子里商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睿技达商贸有限公司工程款15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4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贵州睿技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8900元,由被告贵州巷子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巷子里商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于2021年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贵州睿技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黔0382执1030号,被执行人为贵州巷子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巷子里商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睿技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称:被执行人贵州巷子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巷子里商业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深圳巷子里商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成都市世兰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贵州巷子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均未缴纳出资(其中深圳巷子里商业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480万元、成都市世兰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20万元),故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追加该二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另外,被申请人***作为深圳巷子里商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其认缴出资900万元也未足额出资,特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深圳巷子里商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成都市世兰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基于建设茅台镇仁文村“茅乡?花海”项目,我公司才与深圳巷子里商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于2018年5月3日成立贵州巷子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涉案工程款是因“茅乡?青龙湾”项目产生。“茅乡?青龙湾”项目系仁怀市政府招商引资建设于仁怀市坛厂街道桅杆村的项目,该项目由深圳巷子里商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负责,与贵州巷子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毫无关联。
被执行人贵州巷子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另查明:深圳巷子里商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900万元(90%),股东林启成认缴出资100万元(10%),认缴出资期限2016年6月27日。未查及该公司股东***足额缴纳出资的证明材料。贵州巷子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在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深圳巷子里商业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480万元(74%),股东成都市世兰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20万元(26%),认缴出资期限2058年12月30日。
本院认为:在本院(2021)黔0382执1030号执行实施案件中,深圳巷子里商业科技有限公司已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故申请人要求追加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理由及请求不成立。被申请人***作为深圳巷子里商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届出资期限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大股东,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申请人成都市世兰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案中答辩提出的基本事实成立,且该公司对成立贵州巷子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故申请人要求追加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为本院(2021)黔0382执1030号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深圳巷子里商业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巷子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黔0382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中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陈 君
审判员 刘 鸿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昌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