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世兰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吴家场支行、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132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区寿安镇政星街****。

法定代表人:万鹏。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61年12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区。

被执行人:许孟兰,女性,汉族,1964年02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区。

被执行人:徐建华,男性,汉族,1963年07月09日出生,住成都市**区。

被执行人:李朝秀,女性,汉族,1963年07月09日出生,住成都市**区。

被执行人:宋世良,男性,汉族,1956年10月04日出生,住成都市**区。

被执行人:张凤英,女性,汉族,1968年06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区。

被执行人:杨得信,男性,汉族,1954年04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区。

被执行人:许茂秋,女性,汉族,1957年11月04日出生,住成都市**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64年06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区。

被执行人:徐小燕,女性,汉族,1969年05月07日出生,住成都市**区。

被执行人:胡渊,女性,汉族,1986年05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世兰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区寿安乡青春村**。

法定代表人:宋晓燕。

被执行人:成都市建华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区寿安镇刘板桥。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

被执行人:成都市信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区寿安镇友爱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7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孟兰、徐建华、李朝秀、宋世良、张凤英、杨得信、许茂秋、***、徐小燕、胡渊、成都市世兰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建华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信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57236.5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257236.5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许孟兰、徐建华、李朝秀、宋世良、张凤英、杨得信、许茂秋、***、徐小燕、胡渊、成都市世兰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建华园林花卉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信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场支行2257236.50元。

二、终结成都市**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凌云

审 判 员  杨 涛

人民陪审员  曾天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