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终1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述龙,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金兰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中路**商业****。
法定代表人:班永晓,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革川,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世兰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乡青春村**v>
法定代表人:宋晓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强,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树军,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强,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宇航,男,199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强,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国彪,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强,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强,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油市前沿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华丰建材市场附**v>
法定代表人:何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强,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乐达华府办公楼**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游加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途耀,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方传秀,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诉人成都金兰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世兰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蔡树军、曾宇航、邓国彪、***、江油市前沿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川1102民撤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载明其撤回对成都市世兰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蔡树军、曾宇航、邓国彪、***、江油市前沿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上诉。上诉人成都金兰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载明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金兰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金兰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上诉人***负担50.00元,成都金兰庭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伟
审 判 员 李 艳
审 判 员 杨梅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燕群
书 记 员 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