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2民初11375号
原告:西充县长明车船美容服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晋城镇莲湖路。
投资人:孙卫兴,该服务中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颖斌,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长江润发(张家港)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良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西充县长明车船美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长明车船中心)与被告***、长江润发(张家港)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润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明车船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颖斌、被告***、长江润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明车船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000元。事实与理由:瑞安330驳船施工主体并非原告,长江润发公司在仲裁庭审中提供了2018年3月《船舶涂装施工合同》,证实施工方为西充县德积车船美容服务中心。被告在瑞安330驳船做打磨工作,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且合同时间不确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被告***辩称:对仲裁裁决无异议。
被告长江润发公司辩称:***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对仲裁裁决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长明车船中心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喷沙、喷漆服务。2018年9月27日,张德峰代表孙卫兴与***结清工资42700元。当日张德峰书写一份收条,写明***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9月6日在孙卫兴承包的工程船上打工,从事打磨、除锈、补油漆工作,实际工作117.5工;6月8日至9月6日负责看船,总计工资42700元,工作期间已付工资1万元,现收到工资32700元,孙卫兴已把工资结清给***。***在收条上签名确认。
***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其与长明车船中心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长明车船中心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102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7000元、社保赔偿4500元、误工费、通讯费、交通费2000元、向***提供单位考勤表及***签字的工资条。2019年8月6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张劳人仲字第6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长明车船中心与***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9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长明车船中心向***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7000元,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长明车船中心向本院提起诉讼。
长明车船中心对***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9月6日报酬为27000元无异议、不需要长江润发公司承担责任。
一、关于***是否向长明车船中心提供劳务
(2019)苏0582民初5734号案件中,本院查明2017年12月孙卫兴出面将瑞安330驳船油漆涂装工程发包给芦再贵。2018年1月西充县德积车船美容服务中心注册成立,投资人孙亚萍为孙卫兴的女儿。该工程实际一直由孙卫兴负责,2018年3月天津德瑞安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安公司)曾向长明车船中心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但长明车船中心施工质量较差,德瑞安公司对其罚款5000元。2018年11月5日西充县德积车船美容服务中心向德瑞安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西充县德积车船美容服务中心、长明车船中心的解释是:由于长明车船中心无法开具大额增值税发票,所以其与德瑞安公司的承揽合同由西充县德积车船美容服务中心实际履行。
本案审理过程中,长明车船中心出示了保存在手机中的2018年3月21日签订承揽合同复印件,合同当事人分别为德瑞安公司与西充县德积车船美容服务中心。长明车船中心陈述该份证据由长江润发公司在(2019)张劳人仲字第696号案件中提交。长江润发公司对该份证据无异议,其陈述的确提交过船舶涂装施工合同复印件,其并无原件;其承揽了德瑞安公司330号船舶船体改装工程,油漆涂装由德瑞安公司直接发包给长明车船中心,与其无关;随后长江润发公司又陈述案涉船舶的油漆喷砂是发包给孙卫兴的,不清楚孙卫兴是代表西充县德积车船美容服务中心还是长明车船中心。***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二、长明车船中心与***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长明车船中心主张***与其提供劳务的企业形成劳务关系,理由如下:***具体从事的打磨、油漆工作性质,决定企业对***没有指派权,***某一天想做一个工就做一个工,想做半个工就做半个工,不想做就可以不来,企业是无权对其进行管理约束,也不能派***去做别的工作;双方无法明确约定劳务合同截止时间,也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双方的关系,因此不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同时长明车船中心确认所谓看船就是要住在船上,***看船是出于孙卫兴的安排。
***陈述先是在芦再贵[(2019)苏0582民初5734号案件]手下干,芦再贵那边的活几乎结束了,孙卫兴找到芦再贵说他要人,芦再贵就把***介绍过去,讲好300元/天,没有说具体做到哪一天,就说把330船舶的油漆、喷沙做完。其工作是油漆、打扫、抽水、打磨,2018年6月8日之后再加上看船。如果看船可以随便不去,少了东西孙卫兴一定会找***,***要不去干活肯定要提前和孙卫兴讲的。
本院认为,双方无争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即便德瑞安公司与西充县德积车船美容服务中心曾于2018年3月21日签订过承揽合同,且增值税发票由西充县德积车船美容服务中心开具,但实际承揽人为长明车船中心。***提供劳务的对象是长明车船中心。
长明车船中心为个人独资企业,***为成年自然人,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长明车船中心承揽了案涉船舶的油漆涂装工程后,雇佣***为其提供劳务,***从事的是长明车船中心的主营业务,在工作中也必然要接受长明车船中心的管理、约束,双方建立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明车船中心应在2018年6月4日之前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长明车船中心未履行该项义务,应向***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7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西充县长明车船美容服务中心与被告***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9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西充县长明车船美容服务中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000元。
三、驳回原告西充县长明车船美容服务中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审判员 张知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嘉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