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6984号
原告:***,男,1960年3月6日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润发(***)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长江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关于原告***与被告长江润发(***)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江润发(***)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