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第一百货商店有限责任公司

长兴雉城竟宜数码喷绘工作室与长兴县第一百货商店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369号
原告:长兴雉城竟宜数码喷绘工作室。
经营者:徐竟宜。
被告:长兴县第一百货商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晓莉。
原告长兴雉城竟宜数码喷绘工作室诉被告长兴县第一百货商店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柯晓蕾独任审判。2015年7月13日,原告长兴雉城竟宜数码喷绘工作室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长兴县第一百货商店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案款10000元,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县第一百货商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兴雉城竟宜数码喷绘工作室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县第一百货商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兴雉城竟宜数码喷绘工作室撤回对被告长兴县第一百货商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长兴雉城竟宜数码喷绘工作室承担。
审判员  柯晓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