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民初1674号
申请人:常州市金通幕墙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7814456Q,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沈文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虞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01668632,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凤山路**。
法定代表人:夏福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市金通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虞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市金通幕墙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虞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金通幕墙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虞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金通幕墙制造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