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虞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1674常州市金通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虞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民初1674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金通幕墙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7814456Q,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沈文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虞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01668632,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凤山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夏福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州市金通幕墙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虞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常州市金通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金通幕墙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虞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3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193元,由原告常州市金通幕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郭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