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83民初5321号
原告:浙江旭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西罗村***3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虞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凤山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旭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虞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旭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旭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2537元,由浙江旭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