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棉麻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3财保20号

申请人:邯郸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梁润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邯郸市棉麻总公司,住,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幸福街**/div>

法定代表人:赵长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邯郸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棉麻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棉麻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少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