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3财保20号
申请人:邯郸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梁润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邯郸市棉麻总公司,住,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幸福街**/div>
法定代表人:赵长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邯郸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棉麻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棉麻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少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