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执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和平路474号。
法定代表人:梁润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智妍。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涉县人民武装部,住所地涉县涉城镇崇州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郭常智,该部部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涉县人民武装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涉县人民武装部以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该异议正在审查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邯郸仲裁委员会(2016)邯仲裁字第085号裁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海明
审判员 王树勋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韩建超